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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2025 年/2 月/27 日/第 006 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 号)和《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是指由市政府投资筹建和销售,产权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销售的经适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适房管理工作,按规定收取相关价款,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不动产权证的材料。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经适房交易、 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经适房交易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及基准房价核算。
第五条 购买经适房满 5 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适房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可以按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时基准房价的 25%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人还应当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补交地价款。
第六条 已购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产权人应当在购买其他住房之日起 30 日内按第五条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一)购买经适房不满 5 年的;
(二)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