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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日报(汉)/2025 年/3 月/28 日/第 002 版公报
大理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2025 年 3 月 28 日)
大理州统计局 大理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号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
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22〕
22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23〕7 号)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23〕3 号)要求,我州组织开展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 2023 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X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在各县市、各部门和全州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州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我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机构组建、宣传动员、人员选聘、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检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23 年 3 月 10 日,州政府成立了以州委副书记、州长为组长,州政府班子成员为副组长,
31 个州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理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参与普查工作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信息共享,提供多方保障,共同推动普查顺利开展。
二、科学规范实施
按照“ 坚持质量标准、坚持统分结合、坚持手段创新、坚持协作共享、坚持依法普查” 的基本原则,大理州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严格执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各项业务流程,按照《普查数据报送监测和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 《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实施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在方法运用上,采用先单位清查后普查登记方式,通过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 地毯式” 清查,确保普查对象类型界定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基础上,对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选中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同步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普查对象进行调查。在技术手段上,应用全国统一、集成高效、安全可靠的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小程序采集基层普查数据,支持普查对象网络自主填报,推进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应用,提高普查人员管理与培训信息化水平。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与消费、研发活动、数字经济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等,根据不同普查对象,分别填报了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
三、严格依法普查
全州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严格履行独立普查、独立报告职责,加强依法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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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宣传和培训,依法保护普查对象资料。公布统计违法举报方式,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局统计常规督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全面依法普查。
四、全面摸清家底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024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全州近 4000名基层普查人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对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取的个体经营户,以及选中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逐一完成普查登记。通过这次普查,全面摸清了我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查实了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了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了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大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
五、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行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全州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普查方案,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岗位责任制和问题追溯机制,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强化培训指导,坚持依法普查,规范执行普查工作流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严把普查数据质量关。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监测分析,建立州县乡+普查员四级联审制度,坚持边普查、边审核、边检查,逐级做好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开展了全州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并及时完成整改,严格按照“ 实事求是、数出有源、数出有据” 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普查数据审核修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大理州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对全州 50 个普查小区、2107 家单位进行现场数据质量核查。接受了云南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符合控制标准。
总体来看,我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科学规范有序,普查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摸清了我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家底,普查主要数据全面反映了五年来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达到了预期目标。普查结果显示,2023 年末,全州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59414 个, 与 2018 年末 (2018 年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 下同) 相比, 增长 89.4%,从业人员 572686 人,增长 36.0%;个体经营户 399859 个,从业人员 767834 人。
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大理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情况、从业人员、
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情况
2023 年末,全州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59414 个,比 2018 年末增加28042 个,增长 89.4%;产业活动单位 67570 个,增加 27257 个,增长 67.6%;个体经营户 399859个,增加 191589 个,增长 92.0%(详见表 2-1)。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 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批发和零售业 21721 个, 占 36.6%;
住宿和餐饮业 6885 个,占 11.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80 个,占 10.4%。在个体经营户中,位
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81304 个,占 45.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724 个,占
17.4%;住宿和餐饮业 40634 个,占 10.2%(详见表 2-2)。
二、从业人员
2023 年末, 全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572686 人, 比 2018 年末增加 151594人,增长 36.0%,其中女性从业人员 244262 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 143477 人,增加 21055 人,增长 17.2%;第三产业从业人员 429209 人,增加 130539 人,增长 43.7%。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67834 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 33448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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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05455人,占 18.4%;建筑业 70651 人,占 12.3%;制造业 64866 人,占 11.3%。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 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批发和零售业 310998 人, 占 40.5%;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97698人,占 12.7%;建筑业 91031 人,占 11.9%(详见表 2-3) 。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23 年末,全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9997.08 亿元,比 2018 年末增加4330.08 亿元,增长 76.4%。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423.41 亿元,增加 394.41 亿元,增长 19.4%;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7573.67 亿元,增加 3935.67 亿元,增长 108.2%。
2023 年末,全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 4792.95 亿元,比 2018 年末增加1560.95 亿元,增长 48.3%。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 1357.30 亿元,增加 211.30 亿元,增长 18.4%;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 3435.65 亿元,增加 1349.65 亿元,增长 64.7%。
2023 年,全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 2961.49 亿元,比 2018 年增
加 1065.49 亿元,增长 56.2%。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 1284.86 亿元,增加 222.86 亿元,增长
21.0%;第三产业营业收入 1676.63 亿元,增加 842.63 亿元,增长 101.0%(详见表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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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本公报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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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
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
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
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 2 位小数。
第三号 第二产业基本情况
根据大理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州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主要数据公
布如下:
一、工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 年末,全州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4594 个,比 2018 年末增长 48.1%;从业人员 77989人,比 2018 年末增长 7.7%。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 4309 个,占 93.8%;港澳台投资企业 18 个,占 0.4%;外商投资企业 9 个,占 0.2%。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 74617 人,占 95.7%;港澳台投资企业 1387 人,占 1.8%;外商投资企业 433 人,占 0.6%(详见表 3-1) 。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 211 个,制造业 4092 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1 个,分别占 4.6%、89.1%和 6.3%。在工业行业大类中,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 21.1%、13.3%和 12.4%。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 3805 人,制造业 65556 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628 人,分别占 4.9%、84.0%和 11.1%。在工业行业大类中,农副食品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 15.5%、14.6%和9.1%(详见表 3-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 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0079393 万元,比 2018 年末增长 16.0%;负债合计
11003321 万元,比 2018 年末增长 7.9%。
2023 年,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55613 万元,比 2018 年增长 12.2%(详见表 3-3) 。
(三)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2023 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详见表 3-4)。二、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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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 年末, 全州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4155 个, 比 2018 年末增长 131.6%; 从业人员 70645人,比 2018 年末增长 37.4%。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 4151 个,占 99.9%。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 70529 人,占 99.8%(详见表 3-5) 。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 房屋建筑业占 28.8%, 土木工程建筑业占 26.8%, 建筑安装业占 4.6%,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占 39.8%。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房屋建筑业占 42.7%,土木工程建筑业占 30.7%,建筑安装业占 2.7%,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占 23.9%(详见表 3-6)。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 年末,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4154724 万元,比 2018 年末增长 42.1%;负债合计 2569668 万元,比 2018 年末增长 106.8%。
2023 年,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2793219 万元,比 2018 年增长 68.3%(详见表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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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 号)确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其他统计类别。
[2]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3]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主要经济指标含省级分劈数据。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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