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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院支部班子2025年度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2025年,XX法院支部班子在上级X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X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BXGD精神学习教育,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切实履行管X治XZZ责任,为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根据年度组织生活会要求,支部班子紧扣会议主题,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等方式,深入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制定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带头强化ZZ忠诚、提高ZZ能力方面
支部班子始终坚持X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努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但对照更高标准仍存在差距。一是ZZ理论学习深度不足。对X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存在“浅尝辄止”现象,多停留在会议精神传达和文件宣读层面,对全会提出的“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十五五’目标任务落实落细”等部署要求,缺乏系统性研讨和实践性思考,未能完全将全会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发展的举措。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存在“重业务轻理论”倾向,个别班子成员以办案任务繁重为由,缺席集体学习,自主学习也多以碎片化阅读为主,对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的理解不够透彻。二是ZZ能力与职责要求不相适应。面对新形势下复杂的司法环境,ZZ判断力、ZZ领悟力、ZZ执行力有待提升。在处理涉及群体性纠纷、敏感案件时,有时过多关注法律条文适用,对案件背后的ZZ意义、社会影响研判不够精准,未能充分运用ZZ眼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贯彻落实X中央关于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大政方针时,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政策解读和推动落实的力度不足,部分改革举措在基层落地效果不够理想。三是ZZ纪律执行不够严格。对支部X员干部的ZZ纪律教育不够常态化,个别X员干部在网络空间、私下交流中,对一些错误言论和负面信息缺乏警惕性和斗争性,未能旗帜鲜明地予以抵制和反对。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面,有时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进展和潜在问题未能第一时间向上级X组织汇报。
(二)在带头固本培元、增强X性方面
支部班子始终重视X性修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但对照X章X规要求仍有短板。一是理想信念教育实效性不强。开展的X性教育活动形式较为单一,多以专题讲座、观看教育片为主,缺乏互动式、体验式教学,难以激发X员干部的参与热情。对X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关注不够,个别X员干部出现精神懈怠、动力不足的现象,在面对工作压力和困难时,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和毅力。二是X章X规学习不够扎实。虽然定期组织X章X规学习,但存在“学用脱节”问题,部分班子成员对X章规定的X员义务、X的组织制度等内容掌握不够熟练,在日常工作中未能严格以X章X规规范言行。对X内法规制度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对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理解不够深入,运用法规制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三是X性锤炼不够自觉。存在以事务工作代替X性锻炼的倾向,支部“三会一课”、主题X日等组织生活有时流于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严肃认真,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怕伤和气,未能达到“红脸出汗、排毒治病”的效果。个别班子成员X性观念有所淡化,在工作中存在重个人得失、轻集体荣誉的倾向,缺乏无私奉献的精神。
(三)在带头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方面
支部班子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但对照新时代要求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群众路线践行不够深入。落实“四下基层”制度不够到位,班子成员深入基层法庭、社区乡村调研次数不足,调研方式多为“走马观花”式,未能真正沉下身子倾听群众呼声。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诉讼服务不够便捷等急难愁盼问题,解决力度不够大,部分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诉讼服务中心的便民举措不够精准,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障不够完善,群众司法获得感有待提升。二是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够规范。在班子议事决策过程中,有时存在“一把手”先表态、定调子的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不够充分,民主讨论的氛围不够浓厚。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前期调研论证不够充分,征求意见范围不够广泛,导致部分决策部署贴合实际不够紧密。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对决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不够及时。三是敬畏法纪意识不够强烈。虽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但个别班子成员存在“小节无害”思想,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重视。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对审判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够全面,廉政风险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警惕性不足,个别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的情况,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在带头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方面
支部班子始终坚持干字当头,积极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但对照正确政绩观和新时代新要求仍有差距。一是政绩观存在偏差。在工作中有时过于注重案件数量、结案率等显性指标,对案件质量、办案效果、群众满意度等隐性指标关注不够。在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时,存在“重形式、轻实效”倾向,部分改革举措追求表面光鲜,未能真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二是担当作为精神不够饱满。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和历史遗留问题,有时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啃硬骨头”的勇气和决心。在应对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创新意识不足,习惯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