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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法委书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方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6520字)
根据上级关于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前我紧扣会议主题,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X巡视工作条例》等X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耕地,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个重要抓手,要坚定不移抓下去,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总书记还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高标准农田建设,事关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政法委书记,我深感责任重大。会前,我广泛征求了班子成员、分管部门及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了谈心谈话。对照巡察反馈的9个方面问题,我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逐一对照检查、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ZZ站位不够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X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
一是理论学习不深不透。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多是“泛泛而读”“浅尝辄止”,没有真正做到入脑入心、融会贯通。对X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理解停留在表面,没有从ZZ高度、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其重大意义。二是结合政法职能学用脱节。在组织政法系统学习时,更多聚焦于维护稳定、社会治理等传统政法业务,对如何将政法工作融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局思考不深、谋划不足。作为政法委书记,没有主动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来统筹推进。三是对上对下传导不够。在向基层政法单位传达X中央决策部署时,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对基层政法单位在服务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做什么、怎么做”缺乏具体指导和有力推动。
(二)主动担当作为不够,“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监督缺位
一是资金监管“置身事外”的旁观心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规模大、使用环节多的特点认识不足,总认为资金管理是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职责,政法委“管不着、不该管”,在资金使用监督上缺乏主动介入意识。二是涉农资金领域违法犯罪打击不力。对一些地方存在的违规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将农田建设资金挪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等问题,没有组织政法机关开展针对性打击和专项整治,对截留、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震慑不足。三是法治保障跟进不及时。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中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等规定,没有及时组织政法系统学习研究、做好执法司法衔接准备。
(三)统筹协调不力,“项目设计问题”缺乏有效法治监督
一是对项目设计环节的法治监督“失之于宽”。对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中可能存在的“未按规划建设”“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没有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监督职能进行有效制约。对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等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法治审查机制。二是在处理涉高标准农田设计问题信访矛盾上办法不多。对群众反映的项目设计不合理、施工与设计不符等问题引发的信访诉求,存在“推、拖、等”的现象,没有做到主动介入、依法化解。三是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不健全。对项目设计中暴露出的违法违规线索,没有建立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及时移送和联合查处机制,导致一些苗头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四)执法监管不严,“违规招标投标”问题查处力度不够
一是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失之于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没有组织政法机关开展系统性的线索排查和专项打击。如有的地方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组织数百家公司参与围标等严重违法行为,暴露出我在组织政法机关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方面力度不够、手段不多。二是对规避招标、拆分发包等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到位。对个别地方将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没有及时组织执法司法力量跟进监督。三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成效不明显。对已经查处的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没有认真组织政法系统开展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没有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震慑效应。
(五)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监控宽松软”问题突出
一是日常监督“蜻蜓点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法治监督缺乏系统谋划和制度安排,监督检查多是“走马观花”,没有深入施工现场、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二是执法司法监督合力没有形成。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执法司法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充分,没有形成“线索发现—案件查处—司法审判—以案促改”的全链条监督体系。三是责任追究“高举轻放”。对项目建设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存在“大事化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