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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省X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及《XX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X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级单位常驻地为前款所列区域以外区域的,参照驻地所在区(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市级单位派驻市外机构的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X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在财政部网站统一公布,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加强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控出差频率、人次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等公务活动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
(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市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火车软席,高
铁/动车一等座、一等卧、动
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高
铁/动车二等座、二等卧、动
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差。
除陪同省部级及以上人员、外宾接待等必要情况外,一般不得使用贵宾通道。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位票。乘坐高铁(动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卧、动卧,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卧、动卧。
按规定等级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坐席别的,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及同类型舱位、优选一等座;确因执行紧急公务等特殊工作需要购买的,严格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公务出差应当加强计划统筹,减少机票、车票退改签费用。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