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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2025 年/6 月/27 日/第 006 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
22 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22〕5 号)文件精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兑现支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建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汕头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和单
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政策兑现、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
第五条 已建成、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 、计划新建(含改扩建)及上级规定可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项目,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合法;
(二)依法依规建设;
(三)70 平方米以下户型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四)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形的;
(四)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的;
(五)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六)产权人不同意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期不低于 6 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已建成的,项目自认定之日起计算运营期;在建、计划新建(包括改扩建)的,项目自竣工
运营之日起计算运营期。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