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法治日报/2025 年/6 月/15 日/第 007 版法律服务· 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施行
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戴上“ 法治紧箍”
本报记者 申东
今年 3 月 2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宁夏是全国第四个出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省份,该《条例》也是宁夏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会员享受50万 +最新公文资料,日日更新
宁夏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新民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交通运输事关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是执法问题的易发、多发领域,也是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领域。此次出台的《条例》,积极推动改革与立法相统一、相衔接,通过划定执法“ 权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执法程序,为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戴上“ 法治紧箍”。
破解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
崔新民告诉记者,近年来,宁夏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等 6 个执法门类,成立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建立了自上而下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基本实现了整合执法队伍、下移执法重心的改革目的。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执法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保障不足等问题。
为了破解交通运输执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条例》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和定位。《条例》总则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 也就是说,《条例》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这样的规定,既符合中央改革精神,也适应了宁夏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崔新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