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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是严惩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全面从严治X的重要举措,更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松不能软,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为了充分掌握延安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更好发挥办案工作在推动全面从严治X向纵深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研组采取座谈交流、书面了解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案件查办工作的主要做法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业务。延安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认真履行X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强化查办案件引领作用,聚焦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补短板、强能力、促规范,持续推动案件查办工作提质增效。
(一)抓“源头”,拓宽问题线索渠道。一是信访渠道“通”。畅通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的信访举报渠道,提高群众对信访方式的知晓度,精准细致做好信访受理、流转办理等各环节工作;二是主动出击“找”。实行领导班子成员接访下访工作制度,定期深入基层一线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急难盼愁问题;紧盯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粮食购销、“三资”管理等专项整治,从上述方面发现问题线索。三是职能部门“移”。定期召开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接收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巡察等部门单位移交的涉及X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二)抓“基础”,强化问题线索管理。一是集中统一“管”。坚持“一口进、一口出”的线索管理原则,由案管部门建立问题线索“总台账”,案件承办部门分别建立分台账和专项台账,实现线上线下“双台账”互补运行、实时更新、定期核对。二是规范高效“处”。按照《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会商研究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呈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分办。三是全程跟踪“督”。严格执行问题线索处置时限要求规定,实行“亮灯”督办机制,对超期处置问题线索的案件承办部门采取电话提醒、发函督办等方式督促督办,有效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推动案件查办更加及时、精准、聚焦。
(三)抓“关键”,提升办案工作质效。一是紧盯工作重点。重点查办X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医疗、住房、营商环境等民生领域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等问题;严肃查处落实X中央关于惠民富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高质量项目推进政策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腐败问题。二是坚持查审协同。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基本调取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在事实认定、证据把关、完善手续、规范程序、准确定性、条规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三是集中力量攻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重复举报次数多、久拖不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实行提级办理或通过“室组地”联合办案;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或上级交办职务犯罪案件,由委领导担任负责人,抽调办案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从严从快查处。
(四)抓“保障”,坚持依规依纪办案。一是夯实工作责任。坚持落实“安全首课”和“领导首谈”等要求,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走形式的由委主要领导予以约谈、警示。二是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使用各项审查调查措施,对案件承办部门文书报告呈批、措施使用等进行定期评查和随即抽查,促使案件质量有效提升。三是牢筑安全防线。严格落实中省市纪委关于做好“走读式”谈话和加强审查调查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在案件核查中认真做好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制定执行谈话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预案,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双安全”“零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延安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对照履行职责要求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有些工作还需要加强和提升,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一)思想认识仍有偏差。一是个别单位和部门对查办案件在全面从严治X、X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有的领导干部过于强调部门利益,自觉不自觉地把查处案件与单位工作对立起来,对办案心存顾虑,片面地认为办案过严过多会导致部门单位“人心惶惶”,影响正常工作。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被查处的干部是自己推荐提拔使用的或者是自己的下属,担心查办案件会影响到上级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人的评价,影响到评先树模,甚至影响到自己的形象和政绩。个别领导干部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由,对本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首先是想办法去捂着、掖着,甚至是压着。在案发后表面上积极配合工作,实际上到处说情找关系,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错误思想和行为极大地制约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导致产生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现象。二是案件查办人员对办案工作认识不到位。有的信奉“得罪人的事少做”这一世俗观,认为办案是得罪人的事,查处一人,得罪一片,对有关问题线索不敢放手大胆地去查,存在着担心和畏难情绪,担心查出问题得罪人后被报复,害怕别人在背后说坏话、使绊子、穿小鞋,影响自己和领导的关系,不利于个人的发展和前途。有的好人主义严重,情面胜过原则,认为县城地方小,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都比较熟悉,有的甚至还是远房亲戚关系,工作拉不下脸,抹不开面子,案件查办不深不透,点到为止,发现问题不敢动真碰硬,怕问题大了、处理了有关人员伤了和气,以“教育是目的,处理是手段”为由,从轻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或者以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代替严肃问责,影响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有的办案积极性不高,开展工作主动性不强,存在“民不告、官不究”思想,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主动过问,甚至还“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开展工作习惯于等待上级的安排部署督促和领导指示,存在被动“坐等”的思想。特别是年龄大、资历老的干部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认为自己干不了多长时间就在工作岗位上退休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多,主动担责、认真履职的少。
(二)办案力量略显不足。一是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案件查办科室没有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既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又负责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力量有限,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占用绝大多数时间,问题线索多,办案人员少的问题凸显。例如,某县纪委机关2022年处置问题线索116件,共有纪检监察室6个,实有参与案件查办人员17人,平均每个科室不到3人。多数纪委没有达到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室配备不少于4人的要求。特别是个别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专职不专”,“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问题,有的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委员分管民政、扶贫等工作,或者承担包村或包片任务,开展工作只能临时抽调人员。有的派驻机构仍或多或少地承担了驻在部门X委(X组)主体责任的部分职责,实际中存在X委(X组)安排,派驻机构落实的现象,例如组织X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参与行政、行业督查等。二是上级部门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工作抽调县级纪委案件查办部门优秀得力、熟悉业务的干部过多过频、时间过长,动辄半年一年,有的甚至更长,这样虽然能够达到提升业务能力的效果,但客观上使得基层纪委案件查办力量更加缺乏。例如,2022年度某县纪委一个纪检监察室人员全部被上级纪委抽调办案,抽调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整个科室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三是反腐败工作整体性、联动性、协同性还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与司法机关、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够充分,存在工作机制执行不到位,沟通联系少,移送问题线索不及时、质量不高或不移送等突出问题。有些工作需要靠领导的个人能力和关系去协调,整体合力没有充分发挥。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