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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XX精神,全面深化医院改革,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院X政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结合医院实际,修订医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通报情况、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及任何其他形式替代。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集体决策会议必须达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如决策特别重大问题,应出席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在讨论与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家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3.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会议决策多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分管负责人应做好议题前期的准备工作,并在会议前二个工作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议题确立应由分管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充分商讨后确定。分管负责人应对议题前期工作负责。材料不完整的,不列入议题。
  4.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分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和提出意见,参会人员广泛讨论,重大议题应逐人明确表态,主持会议或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或结论总结。个人可保留意见,少数服从多数,争议较大议题,应当暂停决策。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执行决策程序。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专题记录。院办主要负责X政联席会记录及院委会记录,X办主要负责X委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