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安徽科技报/2025 年/7 月/9 日/第 014 版理论
纪检监察在铲除新型和隐性腐败滋生土壤中的功能研究
南京审计大学 郎文悦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深化反腐败斗争建设。作为新时代反腐斗争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远超过传统腐败带来的危害。纪检监察作为我国反腐斗争中重要的一环,从审计和监察两个方面推进反腐工作,对公职人员反腐败教育起到预警作用。本文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产生的原因、纪检监察在反腐斗争中的发展以及完善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明确纪检监察在铲除新型和隐形腐败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新型腐败、隐匿、纪检监察
一、新型隐匿腐败的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型腐败和传统腐败交织在一起,应当从二者的概念进行入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较于传统腐败的形式来说,新型腐败更加具有隐蔽性和传播性,为了逃脱监管部门的权力监督,新型腐败在司法实践中更多涉及“ 权力群体” 性,在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新型腐败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以及腐败信息隐蔽性等特点。[1]可以说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一种变异。[2]在信息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腐败从犯罪主体、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及获得货币实体利益或者精神利益都发生新变化,新型腐败和隐匿性腐败的概念是动态发展。
在查处相关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难以鉴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新型腐败涉及的主体和范围与传统腐败对比, 主体更加宽泛, 例如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的主体在腐败过程中积极参与,权力越线的可能性更多。犯罪人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将金钱贿赂给公职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等,范围相对于传统腐败来说,更具有数字化的新颖性。腐败不仅仅损害国家利益,更是对权利执行者监督的缺失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难以被轻易察觉,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因为形式更丰富、种类更多样、转变更灵活,更容易滋生隐形腐败,且调查起来难度更大,为打击腐败行为增加了更多难度。
二、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