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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报/2025 年/7 月/11 日/第 004 版要闻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立法十周年” 综述——
十年立法铸良规 法治护航新征程
通讯员 王彬彬 记者 陈洁文
2015 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同年 7 月
31 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扬州市成为我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同年恰逢扬州建城 2500 周年,也为千年古城注入了法治新动能,开启了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十年来,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X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和人民期盼,推动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优到特,走出了一条彰显特色、务实管用的立法之路,用一部部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立法特色
22 部实体法,聚焦“ 小” 切口“ 大” 民生
2016 年初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 开启地方立法新征程” 的段落标题格外醒目,“ 我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省内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的表述振奋人心,这是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向人代会报告立法工作,具有开创性意义。
十年来,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的有效路径,努力为“ 好地方” 扬州提供高质量法规制度供给并推动贯彻实施,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围绕全市发展重点、群众关切的热点、城市管理的堵点,先后制定实体法 22 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制度保障。
回望这 22 部地方性法规,每一部都体现出地方立法的生动实践,体现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力担当,体现出为民履职、为民尽责的坚定态度。这其中,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3 部地方性法规;围绕民生关切,制定出台《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 12 部地方性法规;围绕文化旅游名城建设,制定出台《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等 4 部地方性法规;围绕生态宜居名城建设,制定出台《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 3 部地方性法规。
在扬州,地方立法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细微之处彰显“ 人有我优” 的立法智慧。十年来,扬州通过一系列彰显特色的地方立法实践,实现了从“ 有法可依” 到“ 良法善治” 的跨越。这些法规不仅解决了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也为城市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在新时代的法治篇章中,书写下浓墨重彩的扬州答卷。
民主立法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满载民意
获得立法权后,先立什么法,成为市七届人大常委会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原扬州市文物局局长、原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公室主任顾风说:“ 扬州是 1982 年国务院授予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建议首批立法在这方面多做考量。 ” 这既是专家的观点,也是百姓的呼声。热心的扬州市民通过来电、来函,提出意见建议 226 条,其中聚焦古城保护的建议高达 39 条,经反复筛选、论证,最终把《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作为首批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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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中推进民主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成为市七届、八届、九届人大赓续的好
传统,并通过制度实践不断得以丰富发展。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出台“ 管法的法” ——《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并配套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立法专家顾问工作办法》等制度;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办法》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立法专家顾问工作办法》 《立法后评估工作办法》 等制度;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 《关于在地方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 ,并结合立法实践,出台《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 《市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实施办法》《立法协商办法》《重大立法争议事项协调解决工作规则》等制度。这些制度成为立法实践的操作指南,也确保立法满载民意。
2023 年 4 月 19 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向 84 岁的杨文祥先生颁发了首张编号为 001号的《立法建议采纳证书》 。这是在江苏省内首次施行,有效激发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