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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2025 年/4 月/30 日/第 A08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提取条件等政策的决策。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缴存人) 、缴存人配偶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发生下列属于住房消费活动的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第六条 发生下列应当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五)停缴且账户封存达规定期限。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下称当月账户余额) ;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同一套住房在 6 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以上住房交易且缴存人先后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二次交易起,应在发证满 6 个月后再提出申请。购买异地存量再交易自住住房应在发证满 6 个月再提出申请。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住房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住房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
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住房安全鉴定
机构出具的住房安全鉴定证明,确认住房安全级别为 C、D 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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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住房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贷款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本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经公
积金中心备案项目的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在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贷款本息,临柜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