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东莞日报/2025 年/5 月/7 日/第 A04 版政务公布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发放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即可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称为纯
公积金贷款。【更多写作资料+微信:nuo18091 4】
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同时向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下称商业贷款) ,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
贷款,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公积金贷款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并监督执行、审批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定及其他交办事项、开展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和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担保、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防范贷款风险和维护申请人及各合作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与义务对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依规依约缴存公积金的自然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
(三)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依约缴存公积金达规定期限并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四)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五)缴存人家庭(由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组成,下同)收入来源稳定合法,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未满两次,本市住房套数少于两套,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保
证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获原商业银行的同意;
(二)购买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 1 页 共 5 页
(三)购买的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是住房的所有权人;
(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应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还款手
续;
(六)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七)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抵
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
(八)申请贷款的住房为双拼房的,该双拼房的两个不动产权均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离婚一年内,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五)申请人或配偶未依规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
存基数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