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申请坐落于xx村xx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核准面积94.5平方米,房屋核准建筑面积为189平方米,用途为成套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