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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2025 年/2 月/12 日/第 A08 版文件
南京市消防条例
(2011 年2 月25 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1 年3 月24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12 月 26 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5 年 1 月 14 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铁路、港口(含渔业港口) 、民航和在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消防安全X政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民应当学习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建立社会消防公益基金,开展褒扬、扶助、解困、宣传等工作,助力消防事业发展。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涉及消防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广先进消防技术,促进
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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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管理体系;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纳
入城乡建设、城市更新、民生工程等统筹推进;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对重大火灾
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
服务和技防、物防等工作;
(六)建立重大火灾事故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
防工作,增强监管力量,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监督、
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
(四)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六)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
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
的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
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
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权限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
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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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站、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监管消防
员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
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实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时明确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支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
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公告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二)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
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
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
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专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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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积
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七)及时将建筑物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中的消防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保养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采取措施保障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督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建设化工、森林、山岳、水域等专业应急消防
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形式的
消防组织,加强培训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规划建设、运行保障、车辆装备、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法定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和消防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基地指挥调度、消防救援保障基地、执勤训练等功能,提升应急响应效率、实战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装备和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指挥调度机制,统一指挥调度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水域、化工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教育培训、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家属随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