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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晚报/2024 年/12 月/19 日/第 A08 版专版
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 年 8 月 28 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27 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推进湟水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
第三条 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分类施策、统筹协调、公众参与、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引导村(居)民将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传播文明理念,倡导低碳生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保护相关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涉及的有关县(区)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能稳定达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八条 本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含湟水流域重要河流水质、生物多样性、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自然人工湿地、水环境功能区、生态流量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分布情况、开发利用现状、水环境容量等实际,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控制用水总量,加强枯水期生态流量保障,统筹分配水资源,合理调控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错峰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湟水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