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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85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X内职务或者留X察看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X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它有两种类型。一是以X纪政务轻处分规避组织重调整,比如以X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来规避组织调整的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二是只给X纪政务等处分而不进行组织调整。第二种情况是以组织调整代替X纪政务等处分。它表现为:一以组织轻调整代替X纪政务重处分,比如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来代替撤销X内职务、留X察看和开除X籍等X纪重处分。二以组织轻调整代替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第三种情况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它有三种类型,一是在X纪政务处分中以不处分代替轻处分、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以X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或者在组织调整中以不调整代替轻调整、以较轻的组织调整代替较重的组织调整。二是《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X员干部受到X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X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有些案件在X纪处分后应该进行组织处理的不进行组织处理,这也属于避重就轻的一种形态。三是因为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X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那么就出现了本应该既合并使用组织处理和X纪政务处分的而只是单独使用组织处理的避重就轻案例。
X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既有交叉又有区别。组织调整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安排。组织调整主要类型包括: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妥善安排。X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X内职务、留X察看和开除X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调整是组织行为,既包括惩戒性的措施也有非惩戒性的措施。例如平职调整、妥善安排等组织调整措施不具有惩戒性。而X纪政务处分都是惩戒性的组织行为。但是,惩戒性的组织调整措施和X纪政务处分对领导干部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为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